《實施計劃》從銜接整合有關環境管理制度、規范有序發放排污許可證、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環境保護責任、切實加強監督管理4個方面明確了具體工作任務。
《實施計劃》提出,將排污許可制實施情況納入生態文明示范區創建工作,將排污許可證管理形成的實際排放數據作為生態文明示范區創建中考核固定污染源排污狀況的基礎數據。融合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改變單純以行政區域為單元分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方式和總量減排核算考核辦法,通過實施排污許可制,落實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逐步實現由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向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轉變,控制范圍逐漸統一到固定污染源。對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將采取提高排放標準或收緊許可排放量等措施,對主要排放單位實施更為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推動改善環境質量。
《實施計劃》要求,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必須落實按證排污責任,實行自行監測和定期報告。如實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并對數據真實性負責。
《實施計劃》強調,在通過依證嚴格開展監管執法、綜合運用市場機制政策、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等手段切實加強監督管理的同時,嚴厲查處違法排污行為。根據違法情節輕重,依法采取按日連續處罰、限制生產、 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措施,嚴厲處罰無證和不按證排污行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環境保護部門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環境管理臺賬、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責令排放單位作出說明,對未能說明且無法提供自行監測原始記錄的,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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