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領范圍
(一)煉焦化學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生產焦炭、半焦產品為主的煤炭加工行業和鋼鐵等工業企業煉焦分廠等排污單位。
(二)水泥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水泥(熟料)制造和水泥粉磨站排污單位。
(三)鋼鐵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范圍為含有燒結、球團、煉鐵、煉鋼或軋鋼等生產工序的排污單位。
二、申領時限
(一)納入發證范圍的焦化工業企業,按照《重點行業排污許可管理試點工作方案》(環辦規財函[2017]787號)的要求,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工作,其中列入京津冀及周邊重點地區“2+26”城市中的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必須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二)納入發證范圍的水泥工業企業,必須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工作,其中列入京津冀及周邊重點地區“2+26”城市中的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必須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三)納入發證范圍的鋼鐵工業企業,必須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工作,其中列入京津冀及周邊重點地區“2+26”城市中的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必須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三、核發機關
(一)煉焦化學行業類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核發由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二)水泥行業中水泥(熟料)制造類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核發由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水泥粉磨站類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核發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三)鋼鐵行業中含有燒結、球團、煉鐵、煉鋼等工序的、年產50萬噸及以上冷軋的鋼壓延加工類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核發由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年產50萬噸及以上冷軋以外的其他鋼壓延加工類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核發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四、申請程序
(一)納入發證范圍的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環水體[2016]186號)、《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煉焦化學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水泥工業》(HJ 847-2017)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鋼鐵工業》(HJ 846-2017)要求編制申請材料,企業應對申請材料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納入發證范圍的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前,應當將主要申請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擬申請的許可事項、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或者其他規定途徑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于5日。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可不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
(三)納入發證范圍的排污單位應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公眾端網址http://permit.mep.gov.cn)上注冊,按要求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試行)》,上傳《排污許可證申領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試行)》、《承諾書》等申請材料,同時向有核發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
(四) 核發機關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對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結果,自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向國家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提交審核結果材料,獲取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編碼,并在作出許可決定起十日內,向排污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污許可證。
五、其他要求
納入發證范圍的排污單位應按上述要求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和信息公開工作,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定期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報告。各級環保部門要制定監管計劃,適時開展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執法檢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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